国家赔偿不是对错案的惩罚性报复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8-7-20

  叶泉

  无论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案例,都体现了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是国家对受到公权力伤害的人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体现了公权力的自我约束与法律的公平公正。

  据报道,李锦莲被改判无罪释放47天之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法院赔偿其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00余万元。

  看到这个赔偿金额,可能很多人都会吓一跳,需要赔这么多吗?其实,有关冤错案国家赔偿有明确法律规定。该怎么赔、赔多少都有法可依,从来没有“特案特办”这一说。

  我们先看一看4100万元是怎么构成的。根据报道,4100万元由三部分组成,人身自由赔偿金,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该说,这三部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法律对人身自由赔偿的规定是,“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的规定非常明确,要赔多少一目了然。对这一部分,李锦莲要求按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这一点明显缺少法律依据。其次是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前提是,确实造成身体伤害的,需要赔偿。而是否赔偿则需要法院依据证据来判定,这里不好评价。最后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李锦莲要求2000万元的赔偿金,大大超出了以往相关案例的赔偿金额。事实上,精神损害是一种不可量化的损害,无论多少钱都无法弥补一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所谓“赔偿”其实只能算是一种补偿,只具有心理安慰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错案纠正力度的加大,很多被纠正的冤错案都已经经过了国家赔偿程序。随着媒体的持续报道,国家赔偿的数额早已去神秘化。在有先例的情况下,像李锦莲这样的案子大概能赔多少,每个人心里都会有一个估算。

  比如最近的陈满案。陈满被关押了23年,是目前所有冤错案中关押时间最长的一个,他申请了966万元的国家赔偿,最后获得270多万元,其中包括9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还有两个极端的案例——呼格案和聂树斌案。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已经死亡,呼格案国家赔偿一共是205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100万元。聂树斌案国家赔偿一共是26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130万元。与此相关的,像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也是一两百万元。

  无论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案例,都体现了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是国家对受到公权力伤害的人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体现了公权力的自我约束与法律的公平公正,但国家赔偿并不是要对当年的错案进行惩罚性报复。因此,大多情况下,国家赔偿的实际金额都会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差较大。

  必须承认,当受害者要求国家赔偿的时候,已经是损害发生以后了,国家赔偿与伤害之间是没法画等号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赔偿更具有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的象征意义,而实际意义早已淹没在时间的长河中了。当事人也好,公众也好,情绪化地对国家赔偿要求过高,显然是一种曲解。

  对冤错案受害人来讲,除了期望金钱的补偿以外,应该还有对重新融入社会,对未来再次获得美好生活的期望。不可否认,一个冤错案破坏的是当事人原有的社会关系。就像李锦莲入狱以后其妻子和母亲相继去世,女儿为了帮他平反冤情,耽误了个人的生活,这些损失无法用金钱计算。所以,陈满和李锦莲都向法院提出了恢复名誉的要求,虽然于法无据,但是体现了他们对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法院还是当地政府,关心他们,给他们更多的温暖,积极帮助他们开始新生活,可能是另一种更有意义的“国家赔偿”。

  法律无情人有情,与其只关注国家赔偿的金额多少,不如为冤错案当事人提供更多积极现实的帮助,让我们的国家赔偿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