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公权要向法而行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8-7-30

  谢军

  公民偷拍并举报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说明公众不只是在意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更在意实现正义的过程是否正当合法。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认为,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

  从案件目前的进展来说,此案从程序正义上已给我们一个较为满意的答案。涉嫌违纪违法的贪腐官员终落法网,而用违法违规手段的吴某也得到了相应惩处。公民以跟踪偷拍等方式监督领导干部的举动频发的背后,折射出群众外部监督渠道不畅与监督方式缺乏等难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公民之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而现行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民往往在不告诉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单独行动。所以确保公民实现此项权利,要建构基于公民所提供的初步事实根据而展开后续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保障。

  公民偷拍并举报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说明公众不只是在意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更在意实现正义的过程是否正当合法。透过这起引发强烈关注的个案,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敬畏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每位公民的应有职责,任何违法违规手段都要面临法律的批判和惩治,哪怕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守护社会正义。

  回归事件本身,吴某自认为出于反腐目的有正当之处,但利用技术手段跟踪偷拍他人行为合法性需要检验。虽说公职人员对于自身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需要承担容忍义务,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容忍无底线。对于采取非法手段对他人跟踪偷拍的构成违法犯罪。更何况违法犯罪嫌疑人,包括其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执法或司法机关因为工作原因,需要调取有关证据的,也要依法经过极其严格的程序。

  此外,对于以打击违法犯罪的跟踪、监控与偷拍等技术手段的适用应遵循法定程序与保密制度。我国法律对证据采信有着严格的规定,以跟踪、偷拍等违法手段采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法律明确要求排除适用。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吴某的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如果这种行为泛滥开来,公众即便能够从中揪出个别贪腐分子,但换来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失序失控,视频监控、住宿登记等公共管理信息的安全保护防线起不到有效作用。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人民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公民个人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助力中央反腐,也是方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政治生活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而公民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基于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取的事实根据。古时候曾经所谓的“江湖式替天行道、为民除害”有违现代法律正义。

  其实,本案也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在依法办事理念与法治精神早已深入人心的新时代,程序正义不能让步于任何所谓的目的性正义。公民个人行使监督权利要以程序正当为前提,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与零容忍,而且构筑了以监察法为主体的反腐法律制度,为“打虎”“拍蝇”“猎狐”提供了强大法治动能。所以公民个人也要依法行使监督权,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真正把法治精神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