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经人行横道 机动车撞了电动车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8-7-12

  一辆轿车经人行横道转弯超速行驶,与一辆在人行横道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一方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认定机动车一方超速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更大,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当日,叶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马路由南向北到达十字路口时,观察到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左侧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为绿灯,叶先生径直驶过停车线,并由东向西沿着左侧人行横道骑行。这时,沈先生驾驶轿车沿另一条道路从东向西驶到十字路口并左转,在人行横道上与叶先生相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叶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对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予以采纳,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叶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沈先生在路口左转时车速在40-44公里/小时之间,但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沈先生系在经人行横道时的超速行驶行为,也未查明事故撞击点是在人行横道上。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叶先生与沈先生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民事责任。叶先生在遇前方红灯时继续骑行超过停车线且在人行横道骑行,具有过错。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不仅未减速慢行,甚至超速行驶,具有严重过错。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改判,认定叶先生承担30%的事故责任,赔偿沈先生车辆修理费9850元的30%,计2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