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明知仍偷排有害废水 被判处罚金并向公众道歉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8-7-24

  一家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未购置相应环保设备的企业,不仅擅自开工生产,还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外环境地表水体遭受污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上海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污染环境类公益诉讼。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系被告公司厂长。被告人贺某担任喷涂车间生产班长。被告人向某从事车间内洗涤工作,负责用清洁剂和铬化剂洗涤金属件,洗涤后的清洗废水通过处理单元池和总管排放至雨水沟渠,最终通向公司外侧雨水窨井。

  2017年12月13日,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对被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处理单元池、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及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均检出锌、铬、锰等重金属。排放的废水中检出的特征污染物与处理池中废水具有高度关联性,违法排污行为对外环境地表水体造成损害。根据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本案的环境损害数额达36.5万元。

  检察官表示,被告公司明知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废水会污染外环境,仍长期放任员工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渠。公司在向松江区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证时申报不产生工业废水,说明其具有隐蔽排污、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除3名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告公司也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名被告人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无异议,被告公司诉讼代表人当庭宣读公司的道歉声明,表示愿意对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道歉,并作出相应经济赔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贺某和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因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30余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